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是指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教育部备案批准设置的专业,在首次有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的当年,经专业申请、学院审查、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发展和学生发展需要,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了科学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能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出全部必修课程,开设的选修课程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开出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总学分不应低于学生毕业应修总学分。
(三)本专业具有稳定的教学队伍。其中,专业带头人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任课教师不得少于8人。所有课程任课教师符合学校主讲教师和课程任课教师资格要求。
(四)实验室、实习基地设施配套,具备承担本专业主要实验教学和实习教学的能力。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能满足教学需要。
(五)专业骨干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近3年来取得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发表一定数量高水平论文,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和科学研究项目。
(六)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本专业具有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师资及实验实习条件。
(七)学院及专业教学制度健全,教育教学管理责任明确,教学管理规范,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
(八)学院重视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有教师和干部培训和进修的政策和制度,确保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不断提升。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规划;
(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
(三)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教学和学术能力培养;
(四)教学经费投入与教学保障;
(五)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等教学条件建设与利用;
(六)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
(七)教学建设与改革;
(八)人才培养质量;
(九)特色与优势。
具体内容及评估标准详见《15vip太阳集团官网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四、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首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在每年3月前,专业负责人认真总结人才培养经验,填写并提交《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2),撰写专业建设与改革总结报告(专业建设汇报编写提纲见附件3),并向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需于3月20日之前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并向教务处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在4月1日之前组织5–9名专家对该专业是否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教务处根据专家复审意见,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建议。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在4月10日之前召开会议,对教务处提交的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决议,经公示后,于4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审核专家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审核专家由教务处会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二)审核专家小组的成员应具备良好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员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依法依规办事,熟悉相关学科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扎实的学科基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或熟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六、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结果及应用
(一)审核结果的产生。
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和走访,依据学校公布的办法和标准,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资源与教学条件、人才培养过程、学生发展、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审核,经充分讨论,对是否同意新增学士学位专业予以表决,对专业建设与改革、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生发展及教学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反馈。
(二)审核结果使用。
1.审核结论分为四种: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个一级指标累计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7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者为合格,60分及以上至70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专家审核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专业确定为“通过”。专家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结论为“通过”的专业,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专家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结论为“不通过”的专业,不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发文责令整改,待次年重新申报。
2.审核意见与审核质量管理。教务处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专家审核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学院制定专业建设与整改方案,经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审核整改期为一年。新增学士学位专业审核结论为“优秀”者或整改验收为“优秀”者,学校给予奖励,“不合格”者,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缩减招生计划,再次审核仍不通过者停止招生。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15vip太阳集团官网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2.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3.15vip太阳集团官网XX专业建设汇报(编写提纲)